中国能力验证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各界对能力验证日益增长的需求,解决能力验证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特成立“中国能力验证联盟”,英文名为China Union of Proficiency Testing(英文缩写CUPT)。

第二条 联盟团结具有能力验证技术相关优势的能力验证实施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以“系统架构、优势互补、创建品牌、服务社会”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牵引,共性支撑为指导,开展能力验证项目集成、标准化运作等共性技术的研究,最大限度满足社会需求,提升联盟成员在能力验证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和服务水平,努力打造能力验证产业国际知名品牌。

第三条 本联盟接受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及认证认可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联盟的主要职责:

    依托本联盟研发的能力验证关键技术,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推动能力验证形成的海量事实数据成为国家工程科技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联盟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 组织开展能力验证体系架构、项目集成、标准化运作等共性技术的研究,组织制修订能力验证相关共性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联盟形成的知识产权制定合理的保护原则和技术转移机制。

(二) 充分利用联盟成员单位的科技资源,建立有效的合作共享机制,促进能力验证项目研发、样品研制、样品检验等活动的协作,承接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能力验证相关任务。

(三)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组织实施各领域能力验证与实验室间比对活动,将联盟项目推向国际,打造能力验证产业国际知名品牌。

(四) 建立能力验证科技服务平台,依托联盟开发的能力验证系统架构,集成联盟及成员的能力验证项目,满足社会各界需求;推动能力验证形成的海量事实数据成为国家工程科技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能力验证资源共享和结果有效利用;通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推广联盟研发的能力验证共性技术与创新项目,为社会提供能力验证技术咨询与人才培训服务。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五条 联盟由我国从事实验室能力验证相关技术研究并有志于推动我国能力验证产业发展、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盟以创新促发展、合作赢未来为主题组建成立,联盟成员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属于开放的创新、自律型协作组织。

第六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二) 在能力验证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

  (三) 能够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遵守联盟相关纪律,自觉维护能力验证相关市场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 提交《中国能力验证联盟成员单位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加入;

  (三与联盟签订协议书。

第八条 联盟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 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联盟的活动;

         (三) 获得联盟内部能力验证相关资源(涉密内容除外)的优先权;

         (四) 联盟项目的优先参与权;

         (五) 优先使用联盟服务平台的权利;

         (六) 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八) 成员单位或者理事单位可以使用联盟的LOGO

         第九条 成员单位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 拥护并执行联盟的决议、协议、章程;

         (二) 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 承担联盟服务平台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应提交书面材料。联盟成员逾期l年不缴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成员同意,予以除名,由联盟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联盟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专家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和专业技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成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

(三) 审议联盟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联盟重大决策、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半数以上的单位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顾问委员会特聘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领导、专家、部分联盟成员单位人士担任特聘顾问,其职责为:

(一) 能力验证相关政策导引;

(二) 业内重大事件咨询;

(三) 能力验证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 审议联盟基本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 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的专项报告;

(四) 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并向成员大会报告;

(五) 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专家委员会的设立;

(七)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八) 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筹备召开成员大会;

(十) 对本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纪律,损害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才能召开(可采用集中或通讯方式),其决议需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单位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一至两名,上述人选均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由依托理事单位推荐;

(三) 在能力验证及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贡献突出;

(四) 热心联盟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联盟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联盟依托机构,由联盟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处职责如下:

(一) 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 负责成员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 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 联盟成员单位日常服务与管理;

(六)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七) 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的申请;

(八) 负责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

(九) 负责联盟服务平台运营维护与联盟科研项目的组织运作;

(十) 负责行业信息发布和联盟宣传推广等工作;

(十一) 成员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联盟设秘书长 1 名,由联盟依托机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职责如下: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 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四) 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由能力验证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由联盟成员单位推荐,联盟理事会聘任产生。专家顾问委员会负责开展能力验证技术研发、创新示范、学术交流等各项专业技术咨询活动。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专家顾问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家顾问委员会每年召开工作会议一至两次,可采用各种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根据发展需要,联盟秘书处可设若干专业技术委员会,其设置、撤消和工作任务由秘书处确定,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根据专业方向和《工作条例》开展业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开展能力验证相关科技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来源为政府拨款或社会捐助的经费,拨款(捐助)方有经费用途要求的,按要求执行,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

          第二十九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联盟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联盟不设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发放。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联盟清算结果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6719日联盟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